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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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高职教育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核心,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体现“知行合一,德技双馨”办学理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按《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征常的教有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屨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12个月,毕业班不够6个月的,可视表现缩短处分期限。处分期限内取消评

优、评奖、评助资格,终止奖助学金的发放,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

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

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

决定、退学处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

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

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

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