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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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
)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良后果发生者:
    (
)有立功表现的;
    (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其它应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重,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