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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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职业素质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鼓励先进、奖励优秀,完善竞争与激励机制,制定学生奖励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者要善于使用表扬和奖励手段,培树典型,大力倡导比、学、赶、帮、超,不断扩大进步面,优化有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第三条 学生奖励以农普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按照规定等级和比例奖励德、能、勤、绩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五条 评选、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道德标兵”、“学生技能标兵”和“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评选、奖励“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模范团干部”。
第七条 设立集体奖励项目,奖励先进和优秀团队。
1.奖励年度校级先进班集体。
2.奖励在思政教育方面及活动中(如修身、学雷锋等)获胜的优秀团队。
第八条 设立“进步奖”,奖励一学期中各方面进步较快的团队或个人。
第九条 奖励单项(科)竞赛优胜者。
1.参加校、系组织的知识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的获奖者。
2.参加国家、省、市及校际竞赛获得名次者。
第十条 凡对学校工作和建设有突出贡献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者奋不顾身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维护他人生命安全者,重大拾金不昧者及其它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比照校级及校级以上先进标准及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凡设有单项奖励办法的奖励项目,按其规定办法实施。其它奖项目由主办单位提供奖励办法和获奖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实施。省、市级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评造出的校级先进中优中选优作为选报对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提出人选,并由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凡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者,分类颁发荣誉证书,较重要的奖项可获奖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及原毕业学校发送喜报。受重资者将其姓名连同主要事连较入校史,作为对学生的最高奖励。
第十三条 受奖励者除获得规定的精神奖助和物质奖励外,应在学生年度安业家质考板、诚信体系,推荐敬业等方面予以体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奖励项目,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